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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的从轻处罚 广州未成年人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现状(一)国际经济发达国家的现状目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已显现出轻刑化、非刑事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很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法的观念已经淡化,代之非监禁措施、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如英国的少年法庭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罪错少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医学精神病的报告等,然后才作出判决。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对犯罪青少年适用教育处分明确了指令、监护管教和教养院教养等处罚措施,其中以指令为主要管教措施。法官可以要求少年法犯遵守关于居住地的指令,关于学习和工作场所的指令,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的指令,以及限制和禁止的某些指令。指令的期限由法官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美国已开始由原来的“以监禁为主的惩罚”方式逐渐试行“开放式监禁机构”,法官借助社会各方的力量支持,将犯罪少年于社会的教育之中,在社会的感化教育中适应并融入社会,从而达到改恶从善的目的。(二)国内现状近年来,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各项方法、措施,让这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和他人。但是,这些措施和方法尚需不断更新和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现状主要是:1、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帮教机制尚未建立,对少年犯适用缓刑较少,量刑偏重。未成年罪犯被宣布缓刑后,对其帮教一般只有四种情形:一是交由其法定代理人监管;二是由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帮教考察;三是由所在社区干部代为监管;四是要求当事人在考察期间定期到法院汇报相关情况。由于尚未成立专门的帮教管理部门,帮教形式很不规范,帮教力量尚显薄弱,相对弱化了刑法的威慑性。2、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罚金比例很低,容易使其滋生“钱能赎罪”的错误想法。同时,由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较差,往往难以执行,也起不到制裁犯罪的效果。3、法律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缓刑的尺度不明,仍有司法人员认识上仍然存在误区,认为刑法对未成年人能轻则轻,能免则免,削弱了法律的震慑力。

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方针、原则在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原则,蕴含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1979年,党中央的文件中就提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1981年,党中央在《第八次全国劳动会议纪要》中提出:对青少年罪犯,要像父母对待患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198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必须坚决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 199211日 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至此,这一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为法律的人性化执法注入了新的内涵。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把教育放在第一位,通过教育,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相应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破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同时,我国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要进行特殊保护,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二)坚持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坚持教育为主的同时,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处罚,感受到犯罪的法律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惩罚的目的是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通过必要的惩罚促使其提高法制观念,进行再社会化。(三)教育与惩罚相辅相成。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惩罚是为教育服务的。教育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感化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其中,“感化”是指关心、帮助、感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挽救”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政策所进行的,促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服、重新做人的各项工作。总之,以必要的惩罚为手段来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内容。

三、我国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缘由为了确保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公开审理。从法律的规定到司法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特殊群体的处罚适用特别规定,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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