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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一般认为,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或"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1并且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属性。2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座谈会纪要》)首次使用"危害性特征"概念来概括第四项特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座谈会纪要》)使用了"非法控制特征"概念,由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就有了"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两种称谓,基本含义是一致的,理论界对此并没有太多争议。
刑法
但是,我们发现,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十四到十六周岁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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