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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事案件量刑的方法和步骤 广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律师应熟悉掌握法官依据什么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及刑罚的量刑尺度,唯有如此,才能在刑事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而熟悉掌握法官依据什么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及刑罚的量刑尺度就要熟悉法官的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就是法官判处刑罚的量刑依据。现将学习《量刑指导意见》的体会和关心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标准的各界同仁同享,以期提高辩护水准。

关于刑事案件量刑的方法和步骤《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如下: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参照权威解释,对上述规定的要点解读如下 

一、确定“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的量刑方法为我国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

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大创新。传统的量刑方法是一种定性分析法(或称综合估量法),法官根据案件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这种量刑方法的弊端是对犯罪事实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的分析过程,法官个人靠其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算量刑,常常出现量刑失衡甚至不公,量刑过程不透明,易产生司法不公。为从根本上改变可能产生的量刑不公,在总结经过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这是将“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的量刑方法全面运用到量刑全过程中的权威性规定。重点包括:

1、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判断案件是否属于《量刑指导意见》的规范范围,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管制、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不属于《量刑指导意见》的规范范围,对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致人死亡的均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对上述情况应采用定性分析方法量刑。

2、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个罪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幅度,在确定具体案件的量刑起点时,要对作案手段,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定性分析,确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量刑起点。

3、在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个罪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根据,及在具体案件中每一种情形实际增加刑罚量,应对具体情形进行定性分析,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合理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4、在适用量刑情节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和一些个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在适用时应首先对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性分析,确定是否适用该量刑情节,如适用再从总体上把握,之后再确定调节幅度。

5、在确定宣告刑时。应综合全案情况,判断调解结果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同时具备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应首先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总体上是从重还是从轻处罚,根据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确定了刑事案件的量刑步骤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量刑三步走: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确定量刑起点是量刑的基础步骤,是确定基准刑的前提和基础;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是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的基准,确定基准刑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步骤;确定宣告刑是量刑的最终结果。掌握量刑三步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重理解和把握:

1、从整体把握。三步式的量刑步骤来源于量刑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量刑的思维过程,是量刑的基本步骤,应从整体上把握。实践中为了操作的简便易行,可将其分为更多的步骤,例如第一步确定法定刑幅度,第二步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第四步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出拟宣告刑,第五步根据拟宣告刑确定宣告刑。

2、把握好每一步。每一个量刑步骤都有特定的根据和特定的方法,确定量刑起点时应正确理解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内涵及与法定刑的关系,掌握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时应理解确定基准刑的根据,分清其他犯罪事实,确定应增加的刑罚量,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时应分清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掌握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应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量刑方法确定宣告刑。

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案件,确定量刑起点后,没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不需要增加刑罚量,这时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如果也没有其他量刑情节,量刑起点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起点就是宣告刑。有些案件同时具有未遂犯、未成年人犯罪、从犯等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又具有自首、立功等其他量刑情节,这时就要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不同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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