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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区分 广州敲诈勒索辩护律师

2023-11-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71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 利用恐吓手段,取回为他人不法占有的自己的所有物。比如,甲的名画为乙以鉴定为名骗走,在乙拒不归还的情况下,甲声称如果乙三天之内不归还名画便将加害于乙的家人。乙恐惧之下交出名画,归还于甲。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归结为对财产犯罪的法益如何解释。当前的刑法理论倾向于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除保护所有权与其他本权(包括抵押等物权与借贷权等)之外,也包括某些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的占有状态。此处所谓的非法占有,意指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缺乏民法上的本权根据。从维护财产秩序的稳定而言,此类占有状态通常也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因为“这种即便是非法占有的财产,未经特定机关根据特定程序也不得加以没收的状态,对于该财产的现实占有人而言,就是一种利益,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没收的利益’。”(①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14页。)基于此,对于他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行为人如果通过恐吓手段而获得占有,则其仍成立犯罪;相应地,通过恐吓手段迫使他人交付后者所非法占有的赃物,只要赃物乃是第三人所有之物,也并不影响行为人成立敲诈勒索罪。不过,如果行为人是他人非法占有之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如前述名画案中的甲那样,则需另当别论。这是因为,尽管非法占有状态本身在一般情况下也构成一种利益,但这种占有不可能具有超越本权的属性,不能与所有权人以及其他本权人的权利相对抗。因而,在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采取恐吓手段,从非法占有者手中取回相应财物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被盗的明明是A财物其却采用恐吓手段而从非法占有人处取得B财物,则仍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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