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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敲诈勒索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二者本应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早年的郭某天价索赔维权案,到近年的华为员工李某元追索劳动报酬案,合理行使权力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似乎仍待厘清。犹如此前的敲诈勒索案件,审判实践中对本案的处理亦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某以举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要挟,向公司勒索1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实施威胁、要挟手段,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认定为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正当的合理行使权利行为一般是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以合法手段实施的维权行为。二者都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遭受财产损失。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可以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两方面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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