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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犯罪概述
外汇犯罪指的是以外汇管理制度为侵害客体的犯罪。从定义不难看出,外汇犯罪的界定与外汇管理制度的发展休戚相关。境外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其就没有外汇犯罪。这在司法上也难免需要配合外汇管理需要。从历史发展看,外汇管制收紧,则立案处理的外汇犯罪就越多。
(一)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专门的外汇监管制度,也不允许单位和个人持有外汇。相应的外汇犯罪多以走私、投机倒把和破坏金融秩序罪定罪量刑,未出现专门的罪名。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国务院发布了《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对企业单位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对个人实行外汇留存制度。但同时的1979年刑法依旧把外汇犯罪规定在走私罪和投机倒把罪之中。
随着外汇犯罪日益增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把套汇与走私及投机倒把并列规定;1985年出台《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逃汇罪、套汇罪。这一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将其他外汇犯罪以投机倒把罪定罪。
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新中国首次确认了外汇管理体制。受外汇管理制度变化的影响,1997年新刑法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规定为逃汇罪,取消了套汇犯罪的规定。
1997年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汇犯罪又趋于上升。为了打击外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严重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专门规定的外汇犯罪为逃汇罪、骗购外汇罪、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至此,我国外汇犯罪的立法实现更加专门化、具体化。
(二)罪名解析
1. 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数额规定为逃汇金额的5%以上30%以下。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中没有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最高刑为十五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6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见逃汇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是单笔200万美元或者累计500万美元以下。
2. 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在司法认定中主要包括冒用他人银行账户、伪造贸易合同、重复使用报关单、分拆资金等方式逃避监管、向银行骗购外汇的行为。值得讨论的一点是,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特别严重的也属于骗取外汇犯罪。单位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往往是通过虚构转口贸易骗购外汇,即使用虚假贸易合同和假提单直接到银行购汇或获得外汇贷款的行为,具有骗购外汇牟利的目的,且客观上采取欺诈手段,使用了虚假的用于购汇的转口贸易合同、提单、发票骗购外汇,一般被认定为“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以骗购外汇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经营罪
《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买卖外汇”在刑法中没有规定,需要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认定。该条例将其类型化为4种模式:(1)私自买卖外汇;(2)变相买卖外汇;(3)倒买倒卖外汇;(4)介绍买卖外汇。
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型犯罪行为,违法人员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违法行为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地下钱庄”并非一个确定、规范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以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利用外贸口岸提供的优惠便利,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开设离岸账户用于外汇代收代付,外汇和人民币直接交易隔离,不发生物理流动,规避非法汇兑风险。从形式上看没有倒卖行为,实质上已完成了非法的换汇活动,也构成非法经营罪。为规避正规渠道换汇的额度限制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的跨国界和便利性等特点,串联购汇客户与币商,以虚拟币为媒介进行境内人民币与外国法定货币的间接兑换,实现外汇对敲,以赚取汇率差,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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