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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6%以上。
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3%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作为一项新兴制度,即便其适用率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无法忽略其适用过程中暴露的一些争议。
认罪认罚案件中所谓的“协商”在实践中演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通知”;要么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要么常常被威胁如果不接受,到了法院就要加重量刑的结果;大量的轻刑冤假错案正在不断累积。
一、问题的提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计之初,其价值取向就是“效率”,即在一些轻罪案件中节约司法资源,并转移支撑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这样一种价值背景之下,大家似乎都默认了认罪认罚的案件会在一审程序终结,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进行到二审阶段。
但现实中,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但此种情形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直到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而实际上早在该规定颁布之前,实践中已有不少检察院采取这类做法。
二、实践中的做法:以“抗诉”反制“上诉”
例如,2018年,广州市天河区出现了第一起“认罪认罚上诉”案件,该案中,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同步提出抗诉。
抗诉理由是“被告人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换取较轻刑罚,认罪动机不纯为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上诉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一致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经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意见成立,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比原来一审判决的量刑多了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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