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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户抢劫判多久 广州越秀区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28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人户中“户”的概念,早在19991027日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有规定。该《纪要》称,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在有关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均对入户抢劫有过规定。其中,《抢劫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在户的范围、入户目的与入户抢劫的关系以及入户盗窃后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等方面,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且存在争议。《两抢意见》基于这些情况,明确了认定入户抢劫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围绕入户抢劫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存有争议,即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如何理解?是否一定要以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二是对于“前店后宅”或者“店宅共用”等营业外时间用于家居生活的场所可否认定为户?

针对**个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这一规定,改变了《两抢意见》将入户抢劫中的入户限定于抢劫等犯罪目的的规定,扩大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换言之,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样规定,有利于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更严厉地打击入户抢劫犯罪。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前店后宅”或者“店宅共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户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基本上是按照这一原则认定“前店后宅”或者“店宅共用”是否属于户的性质的。《指导意见》只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认,以便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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