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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均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有过规定。其中,《抢劫解释》第2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两抢意见》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即“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并补充规定,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指导意见》在梳理《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的基础上,将两类情形下的大、中型交通工具纳入公共交通工具范围,以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这样规定,主要考虑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交通工具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这些班车、校车不具有营业特征。经研究认为,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程度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指导意见》还特别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虽然其抢劫的具体对象是特定的,但抢劫的地点位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的危害性依然存在,并且该抢劫犯罪行为对处于运输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带来的危害是现实的,极易危害到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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