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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能适用立功的情形,在目前公开的、可以查阅到的司法判例当中,是没有的。但是我个人认为,从理论层面来探讨,单位也是适用立功制度。因为犯罪分子都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责任,那么这里的“犯罪分子”,我理解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
这里面我个人觉得,有两种情况可以探讨:
**种情形是单位自己立功。也就是说单位直接负责的或者其他的主管人员在没有涉案的情况下,根据自己掌握的犯罪线索,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的,这是一个层面。
第二个就是,责任人员(当然应该主要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能够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的,那么责任人员是当然的可以认定为立功。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是也当然地构成立功,这个是值得探讨的。
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及辩护
单位犯罪一般是双罚制,对单位适用罚金。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范现有的立法模式,我做了些归纳整理。在单位犯罪情况下,对罚金刑的判处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形:既有的对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判处罚金;也有的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不判处罚金;还有一种情形是,对单位不判处罚金,但对责任人判处罚金。如果对罚金再进一步细分的话,按无限额罚金、倍比罚金和不处罚金进行排列组合的话,可以有七种情形,这里我就不具体展开了。
罚金刑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适用标准也不统一。有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走私犯罪中涉案的偷逃税款金额是1个多亿,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是30万、20万;有些法院是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倍数罚。比如走私犯罪里面,按照**院、**检、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讲到的:“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所以,按照刑法和该意见的规定,罚金刑的适用至少是1倍。
此外,我还注意到在单位犯罪的辩护过程中,往往对单位及其罚金刑的辩护是不够重视的,是没有到位的,往往是侧重于相关责任人罪责刑的辩护。所以,在单位犯罪辩护中,对具体适用罚金,我认为还是应该展开辩护的。比如刚才讲到的走私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罚金是1倍以上5倍以下,那么到底适用几倍,这个是可以辩的,此其一。其二,在倍数确定之下,共同犯罪中相关的单位包括自然人,如何分割这个罚金,也是值得关注的。个人认为,从获利的性质即违法违规、获利的金额,包括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行为的危害性,企业的经济状况、经济实力等方面,都可以对单位犯罪和罚金刑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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