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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认识到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关于行为人在销售商品时,主观上是否认识到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04年12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做了推定性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③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④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另外,关于行为人在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时,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司法解释也做了推定性的规定,即: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③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④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虽然司法解释对本罪的明知进行了推定性的规定,但若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因为被欺骗,或者是事后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能认定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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