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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19日晚上被害人叶某想让其同居男友被告人袁某陪她出去玩,被告人袁某拒绝而且还将房门反锁,为防止被害人叶某深夜外出而。当晚被害人叶某从同居屋的落水管往外爬出时从高处坠落跌地受伤,被告人袁某察觉后即下楼查看,后被告人袁某不顾被害人叶某向其提出送医院治疗的请求而将其抱至同居屋的床上。2012年5月2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袁某将被害人叶某留在房间内并独自锁门离开,直至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袁某才打电话要求其姐夫张志刚前去救助被害人叶某,后张志刚等人抵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叶某已死亡当即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由于高坠,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腰椎骨折,后腹膜巨大血肿形成,引起创造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害人叶某高空坠落受伤而将其抱至相对封闭空间,并怠于履行救助义务,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叶某死亡的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并最终导致被害人叶某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损失的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评析】
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叶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据邻居反映,双方平时感情较好,被告人袁某主观上并不具有因所谓积怨产生的杀人动机。事发当晚,虽然二人因被害人叶某要求被告人袁某带其出去玩遭到被告人袁某拒绝而发生了争执,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发生激烈言语或肢体冲突, 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袁某主观上存在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而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故意;公安机关从落水管上采集到被害人叶某的指纹,法医鉴定意见为被害人的死因符合高坠特征,上述证据可证实被害人系自行爬落水管后坠落,从而排除被告人袁某曾直接实施杀害被害人行为的可能。被告人袁某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害人叶某高空坠落受伤而将其抱至相对封闭空间,基于双方的身份关系及此一先行行为,此时其既具备了对被害人叶某的救助义务,且具备履行救助义务的现实可行性及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其怠于履行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叶某丧失被他人救助的机会,并最终导致被害人叶某死亡,其不作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袁某应当预见自己的不作为可能发生被害人叶某死亡的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故被告人袁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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