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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6月5日韩某四处游荡恰好经过宋某家门口看见宋某家大门敞开,周围又没什么人,便溜门入室行窃,韩某正在到处翻找财物时,被刚进家门的宋某发现,宋某遂迅速将房门关上拉紧并大声呼喊抓贼。韩某害怕被抓,便用力将宋某一掌推倒在地后拉开房门潜逃。
随即宋某拨打110报警,经公安鉴定宋某所受的伤为轻微伤。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韩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用力拉开房门并将宋某一掌推倒在地后潜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
“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者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或者刚一离开该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因为,该罪既然是由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向抢劫地转化,其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连,完全脱离盗窃等行为的时空的时间和地点不是本罪要求的“当场”;同时也要允许由先行的侵犯财产的行为向后行的侵犯人身行为转化的时空限度,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实施的余地。就是说,本罪的暴力或者威胁行为,与现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空上有连续性和关联性,时间上是前后连续没有间断的,地点上可以是同一场所,也可以是前行为场所的延展。该罪的犯罪构成也包含了具有主客观密切联系的这两种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蹁、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就被立即抓捕,在抓捕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暴力威胁行为的,应该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
法律规定转化型抢劫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因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所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又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就明显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形成了侵害或威胁。刑法对此做出了规定,要求行为人按照抢劫罪来承担更多的刑事责任。所以,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不一定要有既遂才可以转化为抢劫。否则无法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以及社会秩序。只要行为人具备盗窃的故意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即可。
故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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