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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丁某系无业游民,某日晚上,他在路边游荡,碰见加班晚归的谢某。丁某心生歹念,用暴力手段抢劫到谢某包内的7000元现金、手机和多张银行卡,并致其死亡。此后,丁某将谢某的尸体转移到一废弃工厂内,然后根据手机通讯录上的信息打电话给谢某的妻子柏某,称谢某被绑架,如果柏某不将20万元现金于指定时间放在指定地点,他就杀死谢某。
【分歧】
丁某抢劫谢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应定抢劫罪确定无疑。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丁某杀死谢某后,伪装谢某被绑架的情形而要挟柏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评价】
刑事律师认为,对后一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刑,而不是绑架罪。首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并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包括人身自由、健康权、财产权和生命权等。而本案中,在后一行为发生的时候,谢某已经死亡,不具有成为绑架罪对象的可能性。且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绑架罪,则丁某杀人的行为既被认定为抢劫,也被包括在绑架行为中,违反了刑法上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有一部分的重合,但是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在表现形式上,前者可能是采用胁迫方法,包括言语胁迫和暴力胁迫,并需要致使被害人丧失人身自由,后者则是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受害人方面,前者仅有被敲诈勒索人作为受害人,后者的受害人包括被绑架人和被勒索财物的人。
【总结】
丁某假装绑架了谢某,并向柏某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应当与抢劫罪(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作为法定量刑情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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