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30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两罪之间的区别在于:

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形式一般为,暂时地使用该笔存款,并在其允诺的时间内归还给投资人其允诺数额的款项。

客观方面上,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为了永久地取得所集资“资”的所有权必然使用诈骗的方法,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是为了暂时使用该笔资金,因此其行为不带有“骗”的性质。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5428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