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小李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第二次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李也同意。那么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该规定看,用人单位只能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很明显,“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提出第三次续订时,法律只赋予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此时用人单位直接要求员工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该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反过来,如果是劳动者选择与公司续签且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劳动者自己放弃了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所签署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结语
因此,在员工和公司第三次签署劳动合同时,如果你作为劳动者,可以提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作为用人单位,则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当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避免主动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159人看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0、N、N+1
106人看过人事主管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