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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207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孙义琦(化名)和小赵婚后生育了小孙。20183月,小孙突发疾病急需治疗,孙义琦便向大学同学高立远(化名)借款30万元。后因病情恶化,无力偿还借款。小赵也弃孙义琦而去,并对该笔借款予以否认。高立远无奈,将夫妇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那么小赵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法理分析】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见,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以个人名义写的借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经双方同意的,不影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即家事代理制度。

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共同生活体。但基于社会分工的客观逻辑,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缴纳孩子学费、交水电费、交医疗费等等,常由一方来完成,不可能事事都协商一致,即也不现实,也会大大影响生活效率,因此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基于日常生活需要有权代表夫妻做出决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事代理制度”。

本案中,孙义琦因治病而举债,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明显属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虽未经小赵同意,但小赵也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结语】

领取结婚证,并不简简单单地证明夫妻双方可以合法地居住地居住在一起,夫妻双方之间基于特殊的关系而具有相互之间日常家事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负债,但所借的钱款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中,这笔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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