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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被告人田某囡(女)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制药公司的临时工,原为被告人胡某商是夫妻关系,2020年1月28日至31日,田某囡、胡某商以5元每只的价格购买了无厂家名称、无现场、无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的“三无”口罩。在出现不合格口罩的情况下,以每只10元的价格以“KN95”口罩的名义销售到药房等地。共售出9800个口罩,募集资金9.8万元。事件发生后,上述口罩均被公安机关缴获。
经鉴定,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口罩颗粒过滤效率仅仅为6.7%,不符合口罩国标规定的颗粒过滤效率要求,所以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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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人民法院,试验后,认为被告田某囡、胡某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售假冒伪劣面具与粒子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销售额达到98000元。田慕南、胡牟尚如实认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告田某囡、胡某商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小结:
后来,被告购买了“三不”面具。他们销售的“KN95”口罩的名称和产品描述也表明,该产品有一个无阀的“KN95”和一个“自吸式过滤抗微粒呼吸器”。本案中涉及的口罩质量检验采用了被告宣传的口罩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设备自吸过滤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鉴定。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且在于被告将劣质口罩出售给药店。在正常情况下,普通人更容易对从药店购买的商品产生信任,因此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依法严厉打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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