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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哪些约定属于无效的 广州离婚协议案件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2、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予,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予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4、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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