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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权证先交付,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涉及不动产由一方名下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的,由于当事人常会要求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办理,为防止其他变故,最好要求对方先将相关权利证书交给自己保管。此有利于防止权利人又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而使自己处于极大的不利地位。
2、钱款问题先处理,涉及钱款的先行交接,一方面有利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适应离异后的生活,并及时抓住相关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又能防止对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后,借故迟迟不履行资金给付义务。
3、不便执行先保全,在离婚诉讼中对双方当事者争执较大的财产,应尽可能地申请财产保全,一方面能够促使对方回到谈判的轨道上来,认识到转移财产不再有可能;另一方面,即使调解不成,待法院判决后,因为财产已保全执行起来就非常的方便。
4、财产不清先别离,有很大一部分离婚案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但双方都同意离婚。不建议先离婚后分割财产,没有婚姻的约束,对于弱势一方而言,婚姻的先天保障一旦消失,对于权利的保护就会存在极大的困难。如果先离婚后分割财产,将面临的是长时间的推脱,不利于财产的查清及分割。
5、子女抚养先交接,在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上往往牵涉到夫妻双方父母的意见,特别是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小孩子的抚养问题。有时会发生离婚协议签订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拒不交出小孩,甚至将孩子隐藏起来的情形发生。为此,若小孩在另一方家庭生活时,在离婚手续办理前,还是将小孩接回自己监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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