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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事实与情况】李某某受雇于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李某非法收购走私柴油并销售牟利的情况下,仍提供运输帮助,自2016年4月开始,共计63次赴瑞安非设关码头接油并运至李某指定的卸油地点。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4394579.62元。
二、走私普通货物缓刑成功案例介绍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办案律师认为李某某系间接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仅参与了运输环节,实质上只是充当了幕后主使者的犯罪工具,仅起辅助作用,是典型的从犯,并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运油次数及数量,同时就认罪认罚事宜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最后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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