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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故意伤害刑事律师无罪从轻辩护要点 广州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代理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40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简介】

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某区内,因琐事与共同居住的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陈某用其放在床下的1把黑色刀柄的匕首捅刺黄某胸部、腰部等处,致其受伤。案发后经鉴定,黄某因锐器创致左侧血、气胸(左肺压缩超过30%),体表多处皮肤裂创,分别构成轻伤。

我是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办案经过】

接手本案后,首先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再与承办的公安机关沟通,对本案有了进一步了解,本案案件事实总体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可以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受害人黄某先动手、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方面着手。在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及时阅卷,对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有了进一步清晰的认识。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积极争取从轻处罚,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结果】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据此,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基本情况,本案中,受害人黄某两处轻伤,根据法律规定及日常实践来看,一般量刑在2年左右,但是本案最终争取罪轻辩护,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辩护要点】

1、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在一时冲动用匕首砍伤受害人黄某后,自己一直留在现场。受害人黄某报警后,也没有逃跑,公安抓捕时没有拒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结合本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属于自首获得法院认可,最终认定自首,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2、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在跟被告人陈某家属沟通过程中,我明确告知其家属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的重要性,被告人陈某家属也委托我多次联系受害人黄某及其律师,协商赔偿事宜。因为双方数额差距过大,最终在开庭前与受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后要求其出具了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是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本案中,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3、受害人有过错。在开庭审理中,我将本案发生的起因,即受害人黄某有过错的情况在辩护意见中做了完整阐述,被告人陈某与受害人黄某的冲突是源于受害人黄某认为被告人陈某玩游戏声音太大了,所以把被告人陈某骂了一顿。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受害人从床头拿了一个烟灰缸冲到被告人床边,又用手掐住被告人脖子,用手打了被告人右侧脸颊两下。于是,被告人一时冲动就拿出了床下辟邪用的水果刀,想吓唬受害人,此时受害人还一直言语挑衅被告人“你有本事就过来捅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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