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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这是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规定,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今,比较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人并不是同一个人,实际经营人出于某方面的原因而借用他人的名字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给予一定的报酬,或者盗用他人的信息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虚开的行为,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虚开的故意。对于没有虚开行为,也没有虚开故意的,当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在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具体情况对待。
一、对于没有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或其他参与行为,也没有经营决策权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1.1.案例一: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 号: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1.3.基本信息:许某某,茂名市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祁东县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检公刑不诉[2017]2号)
2.3.基本信息:张某某,武汉C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4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宋某甲系夫妻,二人共同开办了武汉C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业务是为他人注册公司及从事代账业务。犯罪嫌疑人宋某甲为公司董事,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未具体参与为犯罪嫌疑人计某某等注册公司的业务。犯罪嫌疑人宋某甲受计某某指使,与犯罪嫌疑人宋某乙、赵某某等人共计帮助其成立了100多家公司。本案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嫌疑人宋某甲帮助犯罪嫌疑人计某某等人注册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主观上明知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代为注册公司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服务内容有哪些?
一、侦查阶段
(一)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分析案情,询问关键辩解,梳理涉嫌罪名的辩点;
3.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 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关爱得以温暖。
(二) 取保候审
1. 复核案情,关注侦查方向,掌握案件动态;
2. 研判案情,探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案;
3. 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4. 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三) 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启动审查程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2.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四)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能够影响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
二、审查起诉
(一) 全面阅卷
1. 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事实和证据,找到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3. 分析不利证据,寻找化解方式,强化有利证据体系;
4. 补充侦查阅卷,了解起诉思路,寻找控方证据短板。
(二) 核实证据
1.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2. 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
(三) 制定辩护策略
1. 权衡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保护被追诉人利益;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
(四) 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综合性的律师意见
1. 类案检索,
2. 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做到知己知彼;
(五) 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把握基准刑,与检察机关协商量刑,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2. 提供书面协商意见,确定认罪认罚方案,争取获得有利量刑建议。
3. 为庭前辩护做好准备;
4. 申请调取证据,完善辩护思路;
(六)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 了解控方取证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线索;
2. 申请启动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一)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2. 预测公诉方出示证据的基本顺序,准备质证意见;
3. 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准备发问提纲;
4. 结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5.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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