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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1:京丰检刑不诉[2021]1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目前无法认定朱某某出售的QQ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不起诉理由: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买卖QQ号码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该些QQ号码是否与特定自然人绑定,无法识别到该自然人是否存在及对应的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无法证明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未能取得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故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除此之外,并非所有账号密码都是实名认证,仍然存在无需实名认证的账号密码,如许多游戏账号密码,出售或提供此类账号密码,也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也不可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4.不真实、无效的个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不真实、无效的个人信息不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不应当计入本罪中“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在于该信息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最高院也对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表达了同样观点:“公民个人信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例如:错误的手机号码(十位数)、姓名无效等信息,并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也不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是寻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的重要因素之一,实务中应当注重把握涉案信息是否具备“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特性,以此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处罚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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