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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犯公民信息罪案件介绍刑事不起诉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29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两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1:京丰检刑不诉[2021]11

不起诉理由: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目前无法认定朱某某出售的QQ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2

不起诉理由: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买卖QQ号码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该些QQ号码是否与特定自然人绑定无法识别到该自然人是否存在及对应的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无法证明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未能取得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故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除此之外,并非所有账号密码都是实名认证,仍然存在无需实名认证的账号密码,如许多游戏账号密码,出售或提供此类账号密码,也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也不可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4.不真实、无效的个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不真实、无效的个人信息不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不应当计入本罪中“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在于该信息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最高院也对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表达了同样观点:“公民个人信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例如:错误的手机号码(十位数)、姓名无效等信息,并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也不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是寻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的重要因素之一,实务中应当注重把握涉案信息是否具备“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特性,以此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处罚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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