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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60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 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一款名为“馈世瘦身咖啡”的减肥咖啡中添加大量国家禁用药品西布曲明,上铁法院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洪某莉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案情回放】

2017年,韩某华的妻子洪某莉喝完网购的减肥咖啡后感觉效果非常明显,一旁的韩某华认为这款减肥咖啡的市场很大,便主动联系卖家去做代理。渐渐地,韩某华从卖家处得知制作减肥咖啡的配方,西布曲明便是其中一味重要的原材料。由于卖家供货不稳定,同时也想多赚点钱,韩某华决定自己生产和销售。

“独立门户”的韩某华开始购买生产工具,并联系余某平购买西布曲明,在自家小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20187月至20193月之间,他在余某平处共六次购买大量西布曲明,金额达到200余万元,从刚开始自己生产到之后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韩某华的违法生意越做越大。

洪某莉主要利用微信,通过发展微商代理的方式将这款添加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销售给朱某兰(另案处理)及全国范围内其他代理,同时韩某华还伪造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使这款三无有害咖啡更加令人信服。后经审计,韩某华和洪某莉销售“馈世瘦身咖啡”共计800余万元。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华、洪某莉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数额达800余万元,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余某平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韩某华、洪某莉、余某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研究表明,西布曲明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剂,其减肥原理是抑制人体对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的再摄取,降低食欲,减少进食,提早让人有饱腹感,同时还刺激交感传出神经,激活褐色脂肪组织中的肾上腺素β2受体,导致葡萄糖利用增高,增加产热,从而降低体重。但是长期服用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会出现口干、失眠、腹泻、心率加快、月经紊乱、四肢抽搐等反应。从2010年开始,中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纷纷出台法律,宣告所有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厂家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将西布曲明列为禁药。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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