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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16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闵行区某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继而引发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杨某面部打伤,致杨某左面部耳前方创口长180px,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己代为对被害人杨某做出经济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2016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新浜镇上虞路XXX号门口,因催促被害人陶某某搬离门卫室,而与陶某某发生争执,其间,丁某致陶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因外伤致左胸第4-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嗣后,被害人陶某某报警,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陶某某,陶某某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最后,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点评: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出,故意伤害案件,只要造成的伤害属于轻伤,只要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并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判处缓刑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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