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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包昊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新闻侵权 |1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沪0110行初135号 原告A,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A(B女婿),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第三人上海市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A, 第三人A,男,1980年6与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上海市XX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付 葵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卢昌中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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