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沪0110行初135号 原告A,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A(B女婿),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第三人上海市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A, 第三人A,男,1980年6与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上海市XX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付 葵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卢昌中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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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