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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包昊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1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XX0104刑初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XX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5日6时46分许,被告人向某至本市徐汇区零陵XXXXXXX店铺,趁被害人A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放置于餐桌上的一部金色小米牌5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37元)后逃逸,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A在本市徐汇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83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A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A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连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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