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也是一项监督权,对于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来说,知情权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章程条款参考示例:股东知情权范围
第×××条 股东可以查阅及复制以下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合同账册,销售记录等,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已经查阅的资料,公司无义务配合再次查阅,但司法裁判允许除外。
第×××条 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查阅的资料,股东可以查阅摘抄但不能采用复印、拍照或扫描等类似方法查阅;《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复印的资料,可以复印或拍照。
第×××条 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印公司法规定以外的材料的,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此时,要求查阅的股东无表决权。公司股东会没有决议的,则依法律规定。
第×××条 股东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提出查阅公司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相关规定及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条 股东提出查阅公司分支机构涉及知情权信息资料的,可以允许;股东提出查阅公司子公司涉及知情权信息资料的,公司不应允许,但子公司允许除外。
第××条 公司有义务按以下安排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提供:经法定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对当年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当年年度、季度、月度花费与当年年度、季度、月度预算的对比;
(2)在每个会计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提供:公司的季度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对当季业务的报告;
(3)在每个会计月度结束后的30日内提供:公司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对当月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当月财务数据与公司当年预算数据不相符的关键财务项的说明;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提供:公司的下一会计年度的预算
报告;
(5)公司发给公司任一股东的任何消息或文件;
(6)任何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此处“重大人事”,指涉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员、技术核心人员)。
公司向股东提供的全部财务报表均应至少包括当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这些财务报表应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条 股东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股东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和资料,股东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公司应按时提供给股东以下资料和信息:
1.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账,包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每日历年度结束后45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管理账;
3.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审计账;
4.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前至少30日,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5.在股东收到管理账后的30日内,提供机会供股东与公司就管理账进行讨论及审核;
6.按照股东要求的格式提供其他统计数据、其他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股东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程序设计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程序保障。无程序的权利行使,会使权利的行使进入混乱的状态,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章程条款参考示例:股东知情权行使程序
第×××条 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时,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一旦公司允许或司法裁判允许股东查阅,公司应有30日的时间准备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
第×××条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每年3月经审计后,股东可以申请查阅(或公司将会把财务会计报告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方式送达公司股东)
第x××条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应由股东本人亲自到场配合查阅,可以委托最多不超过两名在中介机构实际执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和/或律师到场查阅。公司有权核验会计师和/律师的资质并要求股东及其受托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条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提前15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注明查阅目的。签订《正当目的保证书》并应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不签订《正当目的保证书》和/或《保密协议》的,不能行使知情权,不能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公司有权审查查阅股东的正当目的。当双方对正当目的有争议时,股东可提请股东会作出判断决议,此时,查询股东无表决权。
第×××条 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应当在每年的3月或9月进行,但司法裁决确定的查阅时间除外;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应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应给予公司不少于30日的准备时间。
第×××条 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除非股东会决议允许查阅,但因此而召开股东会时,查阅股东无表决权。
第×××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亲自行使,可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共同查看股东知情权所对应的材料,股东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时,股东本人应亲自到场,且受托人不能超过两人。
为监控公司的财务状况,每一股东均有权检查和复制任何必要或适当的任何种类的会计账册、记录、票据、合同或文件。每一股东均可通过其代理人、雇员或其指定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行使该股东的上述权利。
每一股东均有权指定一家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账目,以每个财政年度一次为限;公司将允许审计师接触公司的账册、记录和管理人员,并为审计师提供办公场所和所有其他合理的设施,使其能够开展审计工作。
公司应编制并在下列时间向各股东提供下列报表:(1)在每个财政年度最后一天截止后的90日之内,提供公司到该财政年度截止时的资产负债表和届时截止之财政年度的相关损益表和现金流动表,上述各项报表均按相关规定得到审计。(2)在每个财政季度最后一天截止后的30日之内,提供公司到该财政季度截止时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该季度以及当年)的相关损益表。(3)在每个月最后一天截止的30日之内,提供该月的损益表;对现财政季度剩余时间的预测/展望,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的数量、收入、现金平衡和开支。
公司应聘请一家在中国注册并得到董事会批准的独立并具有良好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审计师,审查和验证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总经理。每一股东都有权指定一家在中国或外国注册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账目,以每个财政年度一次为限。如果该等审计的结果与公司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有重大差异且为董事会所接受,则上述审计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否则由审计股东承担。公司将允许上述审计师接触公司的账册、账务记录和管理人员,并为上述审计师提供办公场所和所有其他合理的设施,使其能够开展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