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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大要案李铁祥律师: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

发布者:李铁祥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493人看过


毒品大要案李铁祥律师: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

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女,维吾尔族,1964 年8 月2 日出生,无业。1997 年3 月18 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1999 年1 月1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 年7 月17 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
年6 月8 日下午,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伙同米克热衣·扎曼(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带415克海洛因,从广东省广州市到达江苏省常州市,在该市谷茂大酒店315 房间,以每克210 元的价格将海洛因卖给古丽娜尔·如孜买买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

次日下午,古丽娜尔·如孜买买提指使哈丽旦·买合苏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哈丽旦·买合苏木身上查获海洛因19.6 克,从古丽娜尔·如孜买买提身上查获海洛因3.6 克,从谷茂宾馆315 房间床铺下查获海洛因235.4 克。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主动坦白交代,其卖给古丽娜尔·如孜买买提海洛因的实际数量为415克。古丽娜尔·如孜买买提在随后的供述中印证了这一数量。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对于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到案以后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毒品数量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这样把握,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也有利于深挖余罪,节约司法成本。反之,如果对这种情形不加以区别对待,会给人以坦白越多刑罚越重的印象,不利于深挖和打击犯罪。

本案中,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给古丽娜尔·如孜买买提的海洛因数量为415克,这已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毒品数量标准。

但是,在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主动交代其实际贩毒数量之前,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并没有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在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主动交代其实际贩毒数量后,法院认定的其贩毒数量才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

故该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意见规定的精神。即被告人到案以后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毒品数量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故最终作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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