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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欧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铁祥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4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鲍某、欧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2X,户籍地宜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华,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祥,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鲍某与被上诉人熊某、欧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案件实体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鲍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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