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鲍某、欧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2X,户籍地宜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华,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祥,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鲍某与被上诉人熊某、欧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案件实体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鲍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