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林某在宜昌市的租住屋,利用白糖、食用明矾、蜂蜜香精、自来水等物品生产假蜂蜜30千克。经某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从林某制作的假蜂蜜中,抽取样品中检验出铝含量为251mg/kg。
被告人林某所在社区矫正组织书面表示愿意接受其进行改造,并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高某、贺某的证言,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有悔罪表现,且落实了帮教措施,可以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