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

发布者:孙俊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741人看过


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以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涉及供养亲属的范围,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抚恤金的计算标准,抚恤金的领取时间等问题。

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及各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根据此规定,一是领取抚恤金的亲属是与职工存在供养关系无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二是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是各亲属领取抚恤金的总和不超过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具体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的具体范围实际是民法上的近亲属,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的这里的子女包括婴儿,婴儿自职工死亡的次月可以领取抚恤金,支付抚恤金的主体应依照《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为胎儿保留必要抚恤金份额。

申请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是无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具体范围规定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即(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另外,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抚恤金支付的起始时间为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终止时间为丧失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对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停止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即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抚恤金: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个人工资,如何确定职工个人工资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执行。具体而言,职工的个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职工个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执行。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每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一般情况是按月支付的。

抚恤金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