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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

发布者:孙俊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948人看过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类型很多,涉及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及派驻机构等,这些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前述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招聘劳动者的活动,但是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该分支机构管理一定的资产,但也以该资产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不足部分仍然由企业法人承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据该规定,分支机构成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的前提是该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该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那么该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否则该机构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

   综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与他们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并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但该分支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虽然也可以招聘劳动者,但只能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招聘,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者建立法律关系的是企业法人。无论分人分支机构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形成的债务,首先以其管理的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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