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发生工伤,一般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由职工或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但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时限,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起点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其中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30天,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
上述期限不存在中断延长的情形,但存在中止情形,具体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体情形如下:
(一)不可抗力,即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内发生地震、台风、冰雹、洪水、罢工及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内被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三)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民事诉讼,即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需先行处理;
(四)工伤认定机构登记制度不完善,即在时限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因工伤认定机构登记制度不完善致使申请材料未能有效提交;
(五)用人单位的原因,即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内用人单位拒提供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或阻扰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是兜底是条款,除上述五钟情形之外,影响申请工伤认定其他客观因素。
总之,发生工伤,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及其近亲属因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超过期限影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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