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系某机床厂车间主任。工作期间,李某发现车间每天产生大量边角料,遂联系收废品人员在下班后到车间收购,并安排铲车工装货。李某将出售边角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累计金额16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刑事拘留。
张振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李某并非以秘密窃取方式取得财物,而是利用车间主任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如果按照盗窃罪评价,李某可能面临较重刑罚;而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结合数额、退赔、谅解等情节,存在从轻处理和适用缓刑的空间。张振明律师及时向公诉机关提交变更罪名的书面法律意见。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将罪名由盗窃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后李某积极退赔并取得单位谅解,最终获轻判缓刑。
张振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