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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对婆婆遗产享有继承权

作者:孙玉芳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9次举报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老太,生于1938年6月22日,河南省新乡市人。生前和丈夫姜某华生育有俩个儿子,长子婚后一家三口跟老人共同生活居住;次子在海南工作,常年不回家。2010年姜某华因病去世、2013年长子也因胰腺癌去世。长子离开后,刘老太与儿媳齐某和孙子姜某琪依然共同居住在劳动路61号院2单元二楼东户(案涉遗产),老人日常生活全由儿媳齐某照顾。2018年10月6日刘老太让其妹妹代笔书写,自己亲笔签名遗嘱,百年之后所住房屋由孙子姜某琪继承。2021年5月,刘老太的次子从海南回到新乡照顾老人,6个月后,即2021年11月29日刘老太去世。刘老太去世不久,其次子就拿出两份遗嘱,到法院起诉侄子姜某琪,要求独自继承老人房屋。法院受理后,刘老太儿媳齐某申请参加诉讼,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婆婆遗产。

本案争议焦点:

一是刘老太儿媳齐某有无继承权;二是刘老太生前立下的三份遗嘱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孙律师作为齐某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近几年来老人多次住院的病历、购药单、水电、暖、燃气费缴纳凭证等大量证据,以此证明儿媳齐某独自赡养老人八年的事实。同时明确指出,在刘老太的丈夫、长子先后去世后,原告成为刘老太在这世界上唯一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然而原告并没有把老人接到身边赡养,而是把刘老太独自留在新乡不管不问。从2013年10月刘老太长子去世,至2021年5月,八年期间刘老太日常生活、包括九次住院护理,都是由儿媳齐某在负责照顾。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齐某作为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刘老太遗产。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孙律师指出,本案刘老太对其居住的这套房屋先后写有三份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劳动路61号院2单元二楼东户这座房权,是姜某给我养老送宗,这座房权就归姜某所有。并且国家给我的一切后事用的费用也归姜某所有,有姜某继承。”认真研读后,不难发现,这是一份附义务的遗嘱,按照刘老太遗嘱字面意思,原告姜某需要履行给刘老太养老送终的义务后,才能独自取得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否则遗嘱不成立。实际情况是,刘老太留下这份遗嘱后仅2个月就去世了。2个月与8年时间,相比之下,究竟谁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已无须多言。

最后发言及案件结果:

法庭之上,孙律师动情的最后陈述:我们国家一贯提倡并尊崇孝文化,尊老爱幼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的当事人齐某,在丈夫去世后,作为丧偶儿媳,她原本没有照顾婆婆的义务,因为婆婆还有一个儿子。明知道自己对婆婆没有赡养义务,齐某仍然坚持不离不弃照顾老人八年,实属不易。这样的大爱、这样的美德可谓人间典范。反观原告,身为刘老太的亲生儿子,在父兄相继去世后,他作为唯一一个对刘老太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却将年过八旬的老母一人丢在新乡,自己躲在海南逍遥自在。试问,如果没有齐某的照顾,刘老太能活到2021年吗?老人给原告留下最后一份遗嘱后,仅二个月就去世了,扪心自问,原告有什么资格独霸老人遗产,如果随其所愿,公何在!

由于准备充分,法庭之上孙律师的精彩发言不仅深深打动了现场所有人,同时对原告贪欲之心产生强大威慑力。或许是良心发现,也或许是自觉理亏,庭审结束后不久,原告撤回了对侄子起诉。

结束语:

本案天道、公理、法理都在儿媳齐某这边,原告纵然有刘老太最后遗嘱在手,也难变是嫂子对刘老太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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