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7日21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豫G22M76号小型轿车沿经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乡市经六路平原湖西门前时,将路面上的行人窦某撞倒,造成窦某多处受伤、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2021年08月17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九大队作出:新公交(九)认字【2021】第202107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窦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张某驾驶的豫G22M76号肇事轿车,在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参加有交强险;在利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办理有2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窦某治疗出院后,因协商无果,随将肇事司机张某、都帮财险、利宝保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都帮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利宝保险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给原告窦某造成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在内共计398425.01元。
关于肇事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肇事司机张某系通过驾校培训且经过考试合格,合法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肇事逃逸系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张某作为有一定驾龄的驾驶员,对此应当明知。利宝保险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机动车辆投保提示等均采取了加黑、加粗显著标识,且有投保人张某签字确认,利宝保险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张某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有效。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判决:一、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窦某各项损失198000元。二、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425.01元。
最后特别提醒肇事司机,肇事后,一定不要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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