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四十八小时时效
昨天有朋友来咨询,说去年他的女婿牺牲在抗洪抢险第一线,单位申报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家人不理解更不能接受,欲提起行政诉讼。我很纳闷,就让他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详细讲一下。朋友说,他女婿在XX市XX区政府工作,2021年当地连降暴雨,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干部24小时坚守岗位。女婿因连续加班在岗位上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几天后不幸去世。
事后,单位通报表彰了女婿的先进事迹,但上报工伤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理由是超过了四十八小时。听完朋友讲述,我明确告诉他,人社局的决定没有错。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一)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朋友女婿就是因为超出了48的时间界限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法律是严肃的,有时很无情。工伤认定中对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48小时就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即便朋友的女婿倒在抗洪抢险的第一线也不行,只要因为疾病原因超出了48小时界限,依法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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