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都会涉及到定金,一般定金是会签订定金合同的,作为依据,那么你知道定金没有合同只有收据可以退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未签合同可以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没有合同定金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所出具的定金收据有法律效力,定金担保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众所周知,有些当事人在达成合意后就会约定一个定金。这种情况尤其常见于商品房买卖交易当中。那么,要是购买方在交付了定金之后,又不想签订合同,此时已经交付的定金是否能够要求对方退还呢?详细内容还请各位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首先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协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成立。
定金是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就买卖合同订立进行协议,并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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