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玉芳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4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某(男)与郑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女方在收取男方91800元彩礼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董某某正式将郑某某迎娶进门。
因当时董某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未领取结婚证,结婚一年多后,女方提出分手解除同居关系。男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前提是女方必须退还彩礼,女方以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一年多为由拒绝退还。于是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在董某某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双方按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且原被告同居时间一年多,故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同居一年多的事实,彩礼现金的退还比例酌情确定为30%为宜,返还数额为27540元。
最后,河南省延津县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某某彩礼款27540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造成不能登记的原因是男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二是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已经生活一年多,时间较长,所以法院最后酌情判决退还30%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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