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的房屋在婚后被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项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2113人看过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财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能简单的认为在婚后取得的就是共同财产,还应当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来源、是否对财产的取得产生贡献扥,综合予以认定。

因此,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基于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因为政府的拆迁行为,将原本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明显剥夺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样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助长另一方不劳而获的思想。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这一个规定,将一方的财产仍旧确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时间而改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杜绝假借婚姻关系取得财产权益的行为,确保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

但是也有不同的情况,夫妻一方对拆迁安置房做了相应的贡献,那么贡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