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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发布者:项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91人看过

一般车辆保险包括两个部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即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在交强险内就可以足额赔偿,超出的部分涉及到商业险的问题,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实践中赔偿顺序如下:1、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2、超出的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3、仍不足的,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和《侵权法》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是这个前提是要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否则法院只能自诉请的范围内进行审理。但是一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主动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进行选择。

在目前理赔的实务中,如果机动车一方是有责的,则该车辆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全额进行赔付的,即使是无责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旧是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的限额不同而已。

如果车辆向多个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这属于重复保险,如果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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