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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发布者:项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398人看过

针对以下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其他相应的驾驶证;

2、醉驾、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后发生事故的;

3、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上述的三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在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向侵权人可以进行追偿。在这里,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因此实际的赔偿主体主体为侵权人即驾驶员。

这里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为2年;

二、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之后,才有了追偿的权利;

如果受害人在侵权处已经获得全部或者部分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的范围内,予以相应的扣除。

如果交强险部分不足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由法院确定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之间的赔偿金额。

如果受害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对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这应当视为受害人对人身损害请求权的放弃,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对交强险保险公司放弃赔偿请求权。但是实践中,受害人放弃对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转而向保险公司公司索赔,这应当理解为没有放弃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从这点出发,保险公司仍旧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向侵权人追偿,同样不受受害人放弃赔偿请求权意思表示的影响。

摘自《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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