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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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质量保证金与保修义务的关系。

发布者:项峰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608人看过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筑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保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先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分。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因此,即使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也并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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