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今年2月20日,镇海的李先生在网上发布自己店面出租的信息。2月22日,网女士联系上李先生,并达成租店面的意向,房租一年60000元,并当即向李先生支付了2000元。李先生在写收条的时候,把定金写成了押金,李先生要进行修改,王女士组织说,意思一样,不用改。李先生就没有进行修改,并约定3月15日签订合同。
付完押金后,王女士又发现附近的店面更加便宜,后悔交了押金。正巧,李先生有事要出去,通知李女士3月9日签订合同。王女士认为,李先生构成违约,起诉法院要求能返还。
法官:在这个案子中虽然押金不能认定为定金,但从双方交付押金的过程看,双方设立押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非合同关系,但法律规定,在缔约过失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单单包括签订合同做的准备工作等直接损失,还包括因信赖合同订立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之后法院根据延迟期间确定李先生的损失。
来源于---镇海法院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