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郭某花了3234元在超市购买两种果饮后举报,经市场监督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两种果饮均未标明果汁的含量、生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其中一瓶注明含花青素,实际未添加。郭某起诉要求10倍赔偿。厂家进行鉴定显示,该饮料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种饮料均为注明生产厂家的联系和地址及果汁的含量,其中对于花青素标签含有,实际却未添加。该情形违法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超市作为食品的销售中者,应当按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检查所有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货品上架之前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在本案中,超市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应当认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并且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