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停工、窝工的现象比较的常见,也由此经常性产生这方面的纠纷,那么具体停工、窝工怎么处理呢?
在《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从该条可以看出,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
那么对于“因为发包人原因”具体又如何解释?
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
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工程进度款;
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
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程所需的工程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
而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经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排除障碍,是承包人尽快回复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