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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署清理规范建设施工领域的保证金

发布者:项峰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564人看过

   2016年6月1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指出,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有利于成本的降低、增加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1、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的在今年年底之前退还。

2、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3、转变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4、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治疗保证金。对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方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以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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