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1日被宁波镇海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8日,被镇海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两起,共贩卖毒品5.8984克。根据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应当判处二年半左右的刑期。
刘某被依法审查起诉后,家属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经依法会见和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有充足的从轻判决的空间,结合被告人刘某的身体的状况,为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辩护思路和方案。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被法院依法采纳。2016年3月16日,镇海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这一判决结果,比原定应判处的刑期少了一年半的刑期。被告人刘某对此非常感激辩护人为其所做的有效辩护。